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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宣传问答
添加时间:2013年2月18日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我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部分医疗保险政策,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一、今年在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模式上有什么新的调整?
今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模式有两方面调整,一方面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另一方面是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职工(原“8%+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7%+2%”,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按年缴纳。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原“9%+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8%+2%”,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二、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什么新的调整?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统一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每年3月底前由单位统一申报,当职工工资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时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三、企业退休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如何征缴?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每人每年60元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年初一次性划转。
 
四、企业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怎样提高?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今年对全部企业参保人员(“7%+2%+1%”模式)设立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即企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且在职人员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
参保人员不再另外享受原门诊特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类疾病)、重症精神类疾病和特殊项目(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统筹待遇。
 
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门诊医疗待遇怎样调整?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项目管理。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除享受门诊统筹2000元以外,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六、重症精神类疾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怎样调整?
申请重症精神类疾病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除了享受门诊统筹2000元以外,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类疾病需在三级专科医院进行认定)
 
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待遇如何提高?
(一)2010年3月底正常享受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精减退职人员,自2010年4月1日起,参照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二)2010年4月1日后新申请参加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并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参照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原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划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八、今年还有其他哪些调整?
(一)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体检费用,列入门诊结付范围。
(二)所有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先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进入门诊自负段、门诊统筹断按比例支付。
(三)将持《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参保人员列入特困救助对象。
(四)老年性白内障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限额内的部分(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90%。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包含检查、麻醉、用药、治疗、材料等全部费用,定点医院不得分解收费和另立收费项目。
(五)继续按吴政办[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申领办法,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结余金额超过2000元、机关事业参保人员超过8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申领超额部分的50%(申领金额以2000元封顶,可申领金额不足100元的不予受理,限每人每年一次),用于预防保健或为直系亲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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